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章程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博物館管理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規,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博物館的名稱: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
第二條 本博物館的性質是永久性、非營利性質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博物館的宗旨與使命: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博物館行業道德規范。博物館設立的目的:為了教育、研究、欣賞的目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人類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為經濟社會及人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單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單位按照現代社會組織體制要求,建立健全現代法人治理結構,推動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自律機制,實現本單位規范健康發展。
第六條 本博物館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威海市民政局;本博物館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威海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宣傳文化辦公室。
第七條 本博物館的住所地:山東省威海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江蘇東路北。
第八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
第九條 本博物館的舉辦者是于國杰。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100萬元;出資者:于國杰,金 額:70萬元;出資者:楊義忠,金額:10萬元;出資者:劉 力,金額:5萬元;出資者:曹建華,金額:5萬元;出資者:車 文,金額:5萬元;出資者:叢順滋,金額:5萬元。出資者所出開辦資金100萬元,在本單位依法登記后,成為本單位的獨立法人財產,由本單位獨立支配。該資金屬于社會捐贈資金,出資者對以上捐贈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出資者不得抽回出資,出資后不享有該資產的財產權,盈余不得分紅,不能進行出資轉讓。本單位資金應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
本單位依法注銷的,清算后的剩余資產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毛澤東像章的收藏、展覽、展示,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館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館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章程的修改;
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館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館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館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館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館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于國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三十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學術研究
本博物館設置學術委員會作為業務咨詢指導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除本館專家外,應不斷擴大學術委員會館外專家比例。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行使以下職責:
(一)指導本館業務工作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的擬定;
(二)指導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導重要陳列展覽舉辦和引進;
(四)指導藏品處置意見的擬定;
(五)指導重點課題研究及成果推廣。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博物館為踐行博物館使命和服務于觀眾,以有限收藏為原則,制定收藏政策、標準和規劃并向社會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體系。
第三十七條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依法交換;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七條 本博物館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證明其涉及非法來源的文物和標本作為藏品。
第三十八條 征集的藏品屬于博物館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博物館應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為藏品提供恰當的存放和保管的場所,對藏品進行恰當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條 本博物館根據專業標準對藏品信息進行完整記錄,建立健全藏品賬目檔案。藏品總賬、檔案及時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博物館為藏品創造和保持適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為或自然因素對藏品安全的威脅。
第四十二條 本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必須辦理藏品移交手續。
第四十三條 注銷藏品,必須由本博物館學術委員會評估該物品的意義、特點(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確此行為是否會對博物館及公共信托造成損害,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已注銷的藏品,可依法捐贈、移交、交換、出售、返還或銷毀。
注銷藏品優先轉讓給其他博物館。
本博物館舉辦者、理事、監事、館長、職工或其家庭成員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獲得注銷的藏品。
有關注銷決定、注銷藏品和處理方式的全部記錄必須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八條 從對已注銷藏品的處置中獲得的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補償應當僅用于館藏的收購和直接保護。
第四十九條 本博物館努力推動分享知識、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博物館應基于藏品及相關學術研究舉辦符合專業標準的陳列展覽和特別活動,清晰地詮釋博物館的教育目標、理念與思想;并保證陳列展覽等傳播活動中呈現的信息完整、準確、科學,符合學術研究、社會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五十條 本博物館保證每年向公眾開放11個月以上;并特別關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館積極促進與其他博物館、教育科研機構及社區的交流合作。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4年2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