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發布時間:2020-09-15
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社會捐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捐贈,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自愿和無償向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捐贈,捐贈財產包括貨幣、藏品、實物、勞務、服務等。
第三條 捐贈雙方應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同時雙方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 捐贈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受贈的財產,屬于國有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毀。
第六條 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成立接受捐贈辦公室,人員由本館領導、財務室、藏品保管部、辦公室組成,辦公室設在辦公室,電話0631-5557555。
第七條 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接受捐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捐贈人向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提出捐贈意愿,與事業發展部聯系。
(二)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與捐贈人協商有關捐贈具體事宜,捐贈人可以與運城博物館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明確捐贈財產產權轉移等事項。
(三)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運城博物館,捐贈貨幣的由財務室負責按協議接受,捐贈藏品的由藏品保管部按協議及清單保管受贈藏品,捐贈實物的由辦公室按協議及清單保管受贈實物,捐贈勞務和服務的由辦公室按協議接受并協調安排相關部門配合完成。
(四)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向捐贈人出具有效憑證、捐贈證書或榮譽證書。
第八條 運城博物館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后,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九條 根據文物定義雙方認為捐贈藏品屬文物,由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聘請有資質的專家鑒定,確屬文物的,在使用時注明捐贈人信息。
第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捐贈人的捐贈財產全部用于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的建設與發展,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審計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毛澤東像章博物館
2014年12月12日